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黑龙江省金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第******。
法定代表人:张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华,男,1956年1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梁桂月,女,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营口沃尔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青花大街**(营口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A厂区)法定代表人:战云飞,职务经理。广州刑事律师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金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常纪刚
法官助理焦洋
书记员宋爽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