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督促裁定书
申请人:淮南市万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14084175(1-1)。
法定代表人:吴怀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师,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牛军,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牛军所居住小区部分业主均认为申请人淮南市万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物业服务管理上存有瑕疵,虽然物业服务有瑕疵不足以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但部分业主对物业费的数额有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皖0403民督52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01元,由申请人淮南市万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钱家勇
书记员许丹萍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