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邯郸恒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邯山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桂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邵雷,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恒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恒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邯郸恒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秀珍
书记员王鹏飞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