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丽、张世兰等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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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世丽,女,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张世兰,女,194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张士芳,女,195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张世珍,女,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张世菊,女,195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以上5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孝华,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5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芳,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天文,该区区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李朝霞,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峰,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世明,男,194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第三人张世亮(兼张世明的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第三人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镜泊西路**
法定代表人解洲胜,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凡子,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权钢,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丽、张世兰、张士芳、张世珍、张世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世丽、张世兰、张士芳、张世珍、张世菊共同负担。

审判长刘红
审判员徐冉
人民陪审员闫东果
书记员王楚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