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石闫路北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赵璐,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金鼎御苑小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新石中路******。
负责人:张立军,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住所地,赵,住所地街以东、升华街以西、李春大道两侧森都花城第S24幢8号房。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