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盘锦宏琦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台子区辽河路西长征街北吉祥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明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德常,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何奇,男,51岁,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宏琦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兆臣
书记员郭永双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