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宏琦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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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盘锦宏琦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台子区辽河路西长征街北吉祥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明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德常,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何奇,男,51岁,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宏琦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兆臣
书记员郭永双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