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与夏显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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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
负责人:魏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振龙,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夏显民,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姜成杰
书记员郎立杰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