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督促裁定书
异议人:袁立春,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人: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翔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辉,女,该公司库管员。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被申请人袁立春于2020年8月17日提出支付令异议申请,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2020)吉0291民督3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吉0291民督3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琦
书记员胡雨佳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