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有限公司、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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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
委托代理人:勾**,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刘**,男,生于1980年10月16日,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贾**,女,生于1978年08月27日,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刘**,男,生于1988年04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刘*,男,生于1972年10月13日,汉族,住商水县。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23执6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苑庆宏
审判员李方宏
审判员雷鹏冲日
书记员李昕茹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