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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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铁岭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敬楠,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常安,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龙,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市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放
书记员吕爱华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