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春复、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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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春复,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现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辽宁天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西环路**甲1。
法定代表人:康丙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海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该公司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

一、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春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冯景芳
审判员陈晶
审判员刘芳
法官助理高彤
书记员黄博超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