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春复,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现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辽宁天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西环路**甲1。
法定代表人:康丙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海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该公司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
一、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春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冯景芳
审判员陈晶
审判员刘芳
法官助理高彤
书记员黄博超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