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京润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金鼎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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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泊头市京润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四营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524227912。
法定代表人赵金辉,公司经理。
被告:金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工业园区青龙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59092268L。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生、靳号亮,公司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合同编号为SB-131039号《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可以看出,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通过该合同可以看出需方系被告金鼎重工有限公司。被告金鼎重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金鼎重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彦安
书记员郭娜娜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