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高玉环,女,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再审申请人:王辉,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系王辉之妻),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再审申请人:王伟,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再审申请人:王强,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忠升,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家尧,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凌,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王为刚,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种再审事由,并且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及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高玉环等四人未举证新证据推翻原审裁判,只是否认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和借据中不是自己签名和手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本院在再审审查中给高玉环等四人释明了他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委托对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中签名真实性问题进行鉴定,但只有主贷人王辉委托鉴定后获得司法鉴定意见书,但其中关于王辉书写字迹与农户联保小组成员签名中“王辉”不一致问题并不能否认原审判决王辉承担还贷责任所采纳的主要证据借据及自然人客户地址确认书。因此高玉环等4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
综上,高玉环等4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情形,依法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玉环、王辉、王伟、王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念鑫
审判员王苹
审判员刘承训
书记员雷含雪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