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勇利宋现春双峰县自然资源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类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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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原告宋勇利,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峰县永丰镇。
原告宋现春,系宋勇利之父,1953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吴宏,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锡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斌,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住所地:娄星区湘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昌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玲,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介华,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宋勇利、宋现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未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勇利、宋现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勇利、宋现春负担。

审判长李勍
人民陪审员谭建容
人民陪审员颜赛华
书记员吴牡丹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