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原告宋勇利,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峰县永丰镇。
原告宋现春,系宋勇利之父,1953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吴宏,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锡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斌,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住所地:娄星区湘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昌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玲,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介华,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宋勇利、宋现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未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勇利、宋现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勇利、宋现春负担。
审判长李勍
人民陪审员谭建容
人民陪审员颜赛华
书记员吴牡丹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