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诚德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5531917839。
法定代表人:张丰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杨柳杰,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生,住川汇区。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东
书记员刘晨曦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