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柳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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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诚德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5531917839。
法定代表人:张丰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杨柳杰,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生,住川汇区。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东
书记员刘晨曦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