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昊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汤图乡汤图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东,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东,男,1978年3月1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杨国东妻子),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滨,抚顺市顺城区正皓法律服务所。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新,该公司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昊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抚顺昊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抚顺昊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汉营
审判员王爽
审判员田丰
法官助理朱彤
代书记员王萌萌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