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洪福与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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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国洪福,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康超,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长春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刘永,董事长。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尹淑洁,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负责人:毕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公司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洪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62元,减半收取445.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孙波
书记员陶建宇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