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国洪福,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康超,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长春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刘永,董事长。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尹淑洁,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负责人:毕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公司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洪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62元,减半收取445.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孙波
书记员陶建宇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