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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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辽宁新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钢锋,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刚,该公司员工。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新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计639.5元,由原告辽宁新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冰
书记员孙海南

202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