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辽宁新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钢锋,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刚,该公司员工。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新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计639.5元,由原告辽宁新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冰
书记员孙海南
202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