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姝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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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滴道区同乐委******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蔡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正,男,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军,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王姝嫔,女,42岁,汉族,住滴道区。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洪渠
书记员谢冰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