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滴道区同乐委******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蔡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正,男,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军,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王姝嫔,女,42岁,汉族,住滴道区。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洪渠
书记员谢冰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