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密山市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晨光街。
法定代表人:潘延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寨川,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郭洪魏,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所地密山市。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密山市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密山市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守宝
书记员李海波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