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毕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毛睿,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杨
书记员高文志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