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曹丙花,女,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丽,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尧(系该公司人事助理),男,199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丙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曹丙花。
审判员 王占峰
法官助理 张超
书记员 刘爽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