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国泰,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辽宁华科中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六路**。
法定代表人:孙廷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国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国泰负担。
审判员张慧
书记员孙欣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