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凌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亚光,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俣名,系该联社高峰信用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丹,系该联社法律顾问。
被告:赵君,女,1963年4月2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刘敬涛,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双辽市,住辽宁省凌海市。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王慧
书记员马爽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