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唐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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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城西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307947988855。
法定代理人:胡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群,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唐根,男,汉族,1987年2月5日生,住彭泽县。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振华
书记员魏文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