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城西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307947988855。
法定代理人:胡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群,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唐根,男,汉族,1987年2月5日生,住彭泽县。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振华
书记员魏文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