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哈尔滨青未了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新区东风街南侧曙光大道西侧。
负责人:贾春元,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新区党政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赵建波,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扎赉诺尔区金融办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章,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准备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青未了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470元,免收。
审判长魏岚
审判员刘淑芹
人民陪审员刘华俊
书记员张雅薇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