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通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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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丹东通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黄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寒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贵国,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邱振湖,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同益北路**楼**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成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广州刑事律师

以上有查封裁定、查询回执手续等和对申请执行人约谈资料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震
审判员宋越
审判员徐丽娜
书记员丁霞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