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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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日,万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 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元。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 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31日,万某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 系。万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与 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万 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6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万某与 食品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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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 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支 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 二种情形中的“本法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 款规定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 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 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 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于此种情 形的法律后果也作了相同的分类规定。

本案中,万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食品公司一直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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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7年8月1日起,一根据上述法律法 规的规定,双方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 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食品公司无须向万 某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故依法驳 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 时间的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稳定性.,《劳动合同法》第 十四条规定了 “可以” “应当"“视为"三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情形,其中“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 要目的是为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 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劉保障的问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应 承担的第二倍工资责任在法律性质上是惩罚性赔偿,该责任设定 与拟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相结合,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 权益又限制了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有效地平衡了各方 利益。

案例12.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 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乐某入职某银行,在贸易金融事业部担任客 户经理。该银行与乐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其年薪 为100万元。该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乐某 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即离职后不能在诸如银行、保险、证 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同时,双方 还约定了乐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银行违约金200万元。 2018年3月1日,银行因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乐某解除 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支付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19年2 月,乐某入职当地另一家银行依旧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9年9 月,银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0万元并继续履行 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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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银行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乐某是否 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 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 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竞业限制义务,是关于劳动 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履行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 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发挥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 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 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 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 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 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 可以“有约不守”,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 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 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银 行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达11个月未向乐某支付经济补偿广 造成乐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 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 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 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 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新兴行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增强了知识产 权和核心技术的保密意识,强化了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 员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的竞业限制约束力。用人单位应当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 支付义务,劳动者亦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 时,仲裁与司法实务中应始终关注劳动关系的实质不平等性,避 免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而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情 形,依法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