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汽车公司客户俱乐部员工,该公司业务涉及汽车零 部件生产、汽车组装和车辆销售等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 定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汽车公司每月10日发放上月4日至本 月3日工资。2月3日以后,汽车公司零部件生产、汽车组装、 车辆销售部门陆续复工,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客户俱乐部 暂时无法对外开放,导致客户俱乐部未能同步复工复产,张某所 在客户俱乐部中的10余名劳动者均处于停工状态。3月10日汽 车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2月工资,4月10日按照 生活费标准支付了张某3月工资待遇。张某认为汽车公司恶意以 停工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 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汽车公司支付3月4日至4月3日工资差额646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疫情影响,汽车公司部分停工停产,能 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张某工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 — 17 — 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 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 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 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办法执行。''.上述政策的制定参照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 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 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 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 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可见,上述规定只对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能够提 供正常劳动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分别予以明确,但并未将适用条 件限于用人单位的全部停工停产。本案中,尽管汽车公司的零部 件制造等部门均已复工,但因各部门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所 依赖的复工条件并不相同,张某认为汽车公司恶意以客户俱乐部 停工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事实依据不足。
经查,汽车公司部分停工的安排并非针对张某一人,而是无 差别地适用于客户俱乐部的10余名劳动者。因此,仲裁委员会 对张某关于汽车公司安排部分停工存在主观恶意的主张不予采 信,该公司安排张某所在部门停工,并适用5.号文件规定支付张 一 18 —
某工资待遇,•并无不当,故依法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劳动者正常劳动。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短期停工停产发放生活费的方式, 较因客观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的处理方式,既 降低了成本,•维护了劳动关系稳定,也为下一步复工复产提供了 人力资源保障,因此,是一种择优选择;而从劳动者角度,虽然 一定时期内的收入下降,但减轻了用人单位压力,让其能够渡过 难关,稳定了自身的就业岗位,双方各得其利。这种利益的平衡 和兼顾,正是疫情影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仲 裁和司法实务中,维护停工停产劳动者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用 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