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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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 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 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 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 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 “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 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 月初,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

申请人请求

裁决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 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 致,物流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张 某工资。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 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 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 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 把握适用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 《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 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 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受疫情影响 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 适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物流公司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双方劳动合同因此 中止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物流公司自2020年 2月3日停工,张某2月未提供劳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 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 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某 2020年2月.工资5000 % o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绪果与仲裁裁决一 致。

典型意义

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 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 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 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 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 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 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