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春富与李锦健、天津海纳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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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2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9252号

原告:毛春富,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李锦健,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海纳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9464949P。
法定代表人:董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胜凯,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毛春富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春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春富负担。

审判员翟洪凤
书记员蔡玉利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