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30民初1378号
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彭泽县龙城镇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947988855。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黄玲,男,1983年3月5日出生,,住彭泽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帆
书记员汤琳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