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子长县东盛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子长县。
法定代表人:王占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兴,男,汉族,1949年5月12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绥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陈茹,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刘伟为接收货币一方,刘伟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绥德县,故绥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慧
审判员杨胜利
审判员胡晓慧
书记员贺小强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