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贵兵,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谣,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红苹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店塔镇。
负责人:崔耀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锋勇,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财务部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平,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静,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的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需方”即被上诉人神朔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神朔公司的所在地为陕西省神木市店塔镇下石拉沟村,故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慧
审判员杨胜利
审判员胡晓慧
法官助理白蕊瑞
书记员郑蓉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