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04民初1452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原告爱人),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077796940U,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和平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韩林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萍,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杰
书记员高玉倩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