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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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4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04民初1452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原告爱人),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077796940U,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和平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韩林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萍,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杰
书记员高玉倩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