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30民初1369号
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947988855。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群,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张所文,男,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彭泽县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小龙
书记员吴楠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