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011民初218号
原告:辽阳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干渠路**。
法定代表人:郝希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政伟,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代理人:邱杰,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张佩东,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白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辽阳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常贺
法官助理冯艳妮
书记员刘晓石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