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李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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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5

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6执449号之九

现申请执行人:汝阳农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MA46PP6C0R,住所地:汝阳县涧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佳林,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申请执行人:汝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2669730920XW,住,住所地:汝阳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张卫国。
被执行人:李安,男,195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2813.78元,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报经院长批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丁乐利
审判员程晓光
审判员杨毅杰
书记员刘亚清

202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