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1360号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创业服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维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宇,男,汉族,28岁,居民,住吉林市。
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因起诉主体有误,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由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冷启超
书记员赵悦淞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