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周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真实案例1,124字数 237阅读模式
摘要2020-07-27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1360号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创业服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维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宇,男,汉族,28岁,居民,住吉林市。

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因起诉主体有误,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由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冷启超
书记员赵悦淞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