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02民初850号
原告:袁宝成,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生,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旭,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宝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志军
书记员丁宁
2020-07-27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02民初850号
原告:袁宝成,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生,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旭,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宝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志军
书记员丁宁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