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03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冯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川,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该集团公司物资供应总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403执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基利
审判员贾国栋
审判员张启勋
书记员李静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