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1380号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创业服务大厦**。
负责人:王维剑,该公司地区管理中心总监。
委托代诉讼理人:**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高超,女,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对高超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免收。
审判员冷启超
书记员赵悦淞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