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30民初1381号
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城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947988855。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群,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欧阳雪香,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峰,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系欧阳雪香丈夫。
本院认为,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晓晨
书记员魏文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