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7执保30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刘同彬,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公司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张磊,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莹莹,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庞辉,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王永胜,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王松梅,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3508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杨啸剑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