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27民初650号
原告:汉中嘉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口。
法定代表人:何晓刚,现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煜,男,现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新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伯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育东,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住江苏省阜宁县。
本案按原告汉中嘉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利 明
法官助理 张 寒 阳
书记员 张 尧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