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1236号
原告: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创业服务大厦**。
负责人:张贵清,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常馨方,女,1985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本院认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冷启超
书记员赵悦淞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