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1368号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剑,该公司地区管理中心总监。
委托代理人:**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尹泓博,男,汉族,1986年8月8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尹泓博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东方
书记员李佳盈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