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82民初1744号
原告:鄂立萍,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军,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凤城市绿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三官村。
法定代表人:徐成日,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鄂立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立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鄂立萍负担。
审判员:丛东芳
书记员:孙鸿宇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