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91民初637号
原告: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翔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辉,女,该公司库管员。
被告:杨洪革,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琦
书记员胡雨佳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