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1民初1971号
原告:徐宝旗,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告:阳谷县博昌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许庄村南二环北。
法定代表人:王英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景军,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许继红,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本院认为,原告徐宝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宝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徐宝旗负担。
审判员宓登山
书记员郭立新
2020-07-29